各位经销商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,字眼作为广告宣传。
根据新修改的《广告法》,现谨向贵单位提醒:自2014年5月1日起,如继续将“驰名商标”等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,各地工商局将可以根据新的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对存在违法使用“驰名商标”字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的罚款。
因此,建议各经销商届时在国家限定的时间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:
1、检查清理贵单位的广告、内部装饰、店面门头招牌、包装印刷及其它商业活动物品,是否存在使用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情况,如若存在使用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的广告、产品、店铺宣传或门面招牌等情况下,则必须全面拆除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字样。
2、检查清理库存和在售的商品及包装是否存在使用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情况,如有应立即向供应商报告,并采取措施删除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字样。
如未在规定时间整改或擅自在各种媒体进行涉及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中国著名品牌”、“国家免检”、“中国名牌”、“驰名商标”宣传的,视作贵单位行为,与本公司无关。